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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买牛奶获房子15年居住权 到期未还被告上法院

  • 发布时间:2012-07-20 00:57:06  来源:互联网
  • 16年前,上海的一家牛奶公司举办过一次名叫“买‘小房子’住‘大房子’”的有奖促销活动,白女士有幸成为大奖获得者。时隔多年,当年促销活动中约定的“15年免费居住”已到期,可白女士依然舍不得离开这套市区房。为此,牛奶公司只得向法院求助。

    16年前买牛奶中大奖

    1996年,该牛奶公司为了推销被俗称为“小房子”的盒装鲜奶,特意举办了一个有奖促销活动。按当时的奖励方案,中奖者可享受上海市区一室一厅新公房的15年免费居住权。结果,在活动的第二期抽奖中,白女士有幸赢得了“大房子”。当年12月5日,牛奶公司和白女士签订了协议,约定了“该房屋乙方居住期限从1997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止”,同时还注明“乙方如欲取得永久使用权,可与甲方另行协商”。

    去年11月,眼看15年的居住权就快到期,白女士向牛奶公司提出,希望能协商获得这套房产的永久居住使用权,但牛奶公司却坚持要收回“奖品”。到了今年1月底,牛奶公司又发函通知白女士限期交还房屋,但白女士以没有收到信函为由不为所动。于是,牛奶公司将白女士告上法院,要求白女士立刻返还房屋。

    所谓“口头承诺”难举证

    法庭上,白女士提出,她和牛奶公司之间并非简单的租赁关系。当年中奖时,牛奶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口头承诺,这套“大房子”虽然在协议书上写明了是15年的居住使用权,但实际上是允许白女士永久居住使用的。原因是当年国家有过相关规定,对中奖奖金的限额不能超过5000元,所以比照当年的价格,只能书面约定15年的居住期限。也正因为如此,才会在协议中又注明了可另行协商取得房屋永久使用权的条款。白女士认为,既然当年牛奶公司的工作人员有过承诺,协议中也有对应的条款相印证,她和牛奶公司之间就应该在15年期满后,对房屋的有偿使用进行协商。牛奶公司单方拒绝协商并不妥当。

    法院仔细查阅了双方当年签署的中奖协议,认为无论从字面还是逻辑上,都无法得出白女士当然享有房屋永久使用权的结论。她想得到涉案房屋的永久居住使用权,必须与牛奶公司协商一致才行,现牛奶公司拒绝协商并不违反当年的协议。而且白女士也无法举证当年牛奶公司工作人员对她的所谓承诺,所以牛奶公司根据约定要求收回房产的诉求理应得到法律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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